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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伟与麦华良、梁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麦华良,梁晓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79号原告:王伟,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雄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豪,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麦华良,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梁晓青,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王伟诉被告麦华良、梁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涂雄飞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214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麦华良于2016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每月2%,借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人如发生欠息,出借人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归还本息,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被告麦华良归还过11期款项,每期2667元,尚欠本金42148元。被告麦华良、梁晓青是夫妻关系。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麦华良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麦华良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利率为每月2%,借款期限为24个月;还款方式为分24个月偿还,每月偿还等额本金,按月结息,每月还款日为20日;借款人如发生欠息,出借人可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归还本息,且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原告实际于2015年12月28日提供借款60000元给被告麦华良。被告麦华良借款后归还过11期款项,每期2667元,尚余本金余额42148,此后不再偿还过本息。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被告麦华良与被告梁晓青于2012年5月1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麦华良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确认被告麦华良偿还过11期款项共29337元,上述款项是支付借款期前11个月的利息并抵扣本金17852元,对比双方约定的按等额本金分期还款计算的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对被告并无不利,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麦华良没有依约偿还之后的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清偿余下全部借款本金42148元及利息。至于利息的计算,原告要求从2016年11月21日起计算利息,但原告实际是在2015年12月28日提供借款,原告亦确认被告麦华良偿还过11个月的借款本息,故所欠借款的利息应从实际借款11个月后即2016年11月28日起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不当,对其超出部分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另主张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是双方约定的应由违约方承担的费用,原告未提供律师费发票证实具体数额,鉴于其事实上已委托律师代理诉讼,酌情确定由被告麦华良承担3000元。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麦华良、梁晓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并应共同清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麦华良、梁晓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伟借款本金42148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11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麦华良、梁晓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伟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9.77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1199.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伟承担49.77元,由被告麦华良、梁晓青共同负担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 韬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