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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佐进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佐进,邓友,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融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350号申请人邓佐进,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砚山镇。申请人邓友,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砚山镇。被执行人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文,系该公司���事长。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长江巴王路19号。被执行人贵州融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孝朝,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镇东升大道。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黔0326执保25号协助冻结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9项目部在中国农业银行瓮安县支行账户23555001040008184。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冻结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9项目部在中国农业银行瓮安县支行账户23555001040008184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乐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