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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政治部济南干休所与张相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政治部济南干休所,张相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495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政治部济南干休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者伦,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惠亮,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相和,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政治部济南干休所与被告张相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政治部济南干休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