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程平旭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程平旭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特33号申请人: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外环北路820号320室。负责人:侯文伟,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晋,男,汉族,1974年5月4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人:程平旭,男,汉族,1984年9月3日生,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程平旭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程平旭于2017年6月22日前给付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2016年3月27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0000元,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它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程平旭于2017年6月7日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陆雯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