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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杜娜娜与倪泽勇、章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娜娜,倪泽勇,章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246号原告:杜娜娜。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泽勇。被告:章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娜娜与被告倪泽勇、章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杜娜娜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娜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杜娜娜负担。审判员  蒋鸿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武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