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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正华与谢建军、叶先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正华,谢建军,叶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唐正华,男,生于1962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谢建军,男,生于1963年12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叶先芬,女,生于1966年11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合江民初第24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唐正华申请执行谢建军、叶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谢建军、叶先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唐正华借款69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谢建军、叶先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0)合江民初第24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鞠青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