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刘某某,临县白文镇曜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698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阳泉市人。原告:郭某甲,女,汉族,阳泉市人。原告:郭某乙,男,汉族,阳泉市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临县人。第三人:临县白文镇曜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县白文镇曜头村。法定代表人:刘文生,村委主任。原告孙某某、郭某甲、郭某乙与被告刘某某、第三人临县白文镇曜头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孙某某、郭某甲、郭某乙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郭某甲、郭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孙某某、郭某甲、郭某乙负担。审判员 渠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