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806号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温馨小区11号楼3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刘建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玉,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武伟,男,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审理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谢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