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民终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小学、孙科学与河北牧泽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渭南市润泽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牧泽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渭南市润泽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小学,孙科学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1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牧泽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锁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天社,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润泽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晓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德民,男,1963年5月5日生,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小学,男,1969年10月10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科学,男,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良英,富平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牧泽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渭南市润泽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小学、孙科学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认定涉案农机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依据不足;涉案青饲料收获机离合器拉杆断裂与涉案农机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北牧泽农牧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渭南市润泽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秦文强审 判 员  李 谦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