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菊良、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菊良,左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991号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军,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学能,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菊良,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左辉,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菊良、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1.5元,减半收取880.75元,由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屈维友审 判 员  李优柏人民陪审员  龙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龙娇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