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官友与姚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官友,姚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829号原告:张官友,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务工人员,住楚雄市。被告:姚兴,男,成年人,现住楚雄市。原告张官友与被告姚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官友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官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官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官友负担(已交)。审判员 朱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