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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昂慧科技有限公司与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昂慧科技有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192号原告:深圳市新昂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锦龙四路8号之四永源锦工业区厂房三301。法定代表人:李志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武发,是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西湖二路1号西区8座。法定代表人:徐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新昂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新昂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以与被告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新昂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新昂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新昂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雪银邝小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