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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XX与邓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邓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1244号原告:黄XX,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跃,湖南溆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XX,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邓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审 判 员  陈中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建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