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国斌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斌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239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斌,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永安市。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振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3日晚上,被告人陈国斌和林某(另案起诉)经事先预谋后,在林某的指使下,被告人陈国斌和梁建、梁瑜(在逃,均另案处理)以被害人陈某赌博“出老千”为由,到永安市西营路50号民房内采用手铐铐住等方式将陈某控制后带到闽G×××××号的奥迪小轿车上,之后又开车将被害人陈某带到永安市竹天下广场附近山上、霞鹤村和下渡等地。期间被告人陈国斌等人有对陈某进行殴打,造成陈某受伤。经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陈国斌于2017年2月1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害人陈某于2016年12月13日晚上19时至21时许被陈国斌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后陈国斌等人在永安市下渡河边一停车场平台处将陈某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国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永安市看守所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林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的报案及陈述;4、被告人陈国斌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斌以他人赌博欺诈为由,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的过程中,陈国斌等人还采用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陈国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国斌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国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郑宝祺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