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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尹守辉与杨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守辉,杨建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692号原告:尹守辉,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杨建厂,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尹守辉与被告杨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尹守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尹守辉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尹守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其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仪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