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尹守辉与杨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守辉,杨建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692号原告:尹守辉,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杨建厂,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尹守辉与被告杨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尹守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尹守辉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尹守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其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仪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