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与贾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贾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1民初757号原告: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102团凤凰茗苑小区(金太阳幼儿园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88439797。法定代表人:刘丽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建,男,1974年9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贾钊,男,住五家渠市。原告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与被告贾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安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马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