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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6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玉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749号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塞渊,男。被告:广西玉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法定代表人:马兵,负责人。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玉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62元,由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程俊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