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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顾建仁与汪凯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建仁,汪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83号原告:顾建仁,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江,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汇,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凯东,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仁诉被告汪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凯东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潘佳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