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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光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5刑初190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光辉,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户籍地新疆石河子市六小区**栋楼房***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本市水磨沟区安居北路东三巷自建房。2008年11月6日因伪造证件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鲁木齐公安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水检公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光辉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克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周光辉在本市水磨沟区安居北路东三巷19号501室伪造假证件。2016年9月5日,公安机关根据他案线索在本市水磨沟区安居北路东三巷19号501室将被告人周光辉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周光辉住处查获印章22枚、空白证书及封皮579本、代办假证名片128个。公安机关从查获的印章中提取了“石河子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婚姻登记专用章”、“石河子市第一中学”、“石河子市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等印章并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电子证物勘验报告、文检检验鉴定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周光辉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光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周光辉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光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光辉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光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光辉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月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二、涉案的毕业证书封皮等予以没收(详见卷内扣押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  鸿  宾人民陪审员 吐 尔 逊 娜 依人民陪审员 买买提·热吉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