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端某某与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端某某,翟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839号原告端某某,男,汉族,1978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兴华,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某,男,汉族,30多岁。原告端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端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端某某以被告翟某某未在家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翟某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端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继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