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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桂明与马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明,马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86号申请执行人:徐桂明,男,生于1987年7月26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马明生,男,生于1988年6月5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桂明与被执行人马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成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纪肖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