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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高卫军申请执行XX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卫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84号申请执行人高卫军。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高卫军申请执行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卫军于2017年2月2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XX赔偿申请执行人高卫军的合理花费共计1535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XX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于2017年6月8日赔偿申请执行人高卫军1535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05元;申请执行人高卫军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被执行人XX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及执行申请费13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肖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