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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35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宝德、陈德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德,陈德安,德尔斯威(厦门)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5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宝德,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黄建伟、邱芳艳,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德安,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德尔斯威(厦门)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翔明路8号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陈德安。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2424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德与被执行人陈德安、德尔斯威(厦门)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本金155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现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德安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2号第17层A单元、思明区湖滨东路2号第17B单元、思明区湖滨东路2号第17层C单元、思明区湖滨东路2号第7D单元、思明区湖滨东路2号第17层D单元、思明区湖滨东路2号第七层C单元、思明区厦禾路913号地下二层第57号车位、思明区厦禾路913号地下一层20号车位、思明区湖滨北路175-183号地下一层第52号车位、思明区湖滨北路181号之一311室房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德安名下的闽D×××××号车辆。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