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章振航犯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振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4执109号被执行人章振航,男,汉族,1961年07月16日生,籍贯浙江省兰溪市,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县,无固定住所。章振航犯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陇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判处有限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该刑事判决书生效后,章振航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06月0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章振航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本院认为,该案的罚金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24执109号章振航罚金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正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