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俞洪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俞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被执行人俞洪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11民初127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俞洪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洪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洪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俞洪亮(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64的存款人民币355107.8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蓉蓉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