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许秀芳、杜刚、杜双成、杨先明、李有贵与张露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芳,杜刚,杜双成,杨先明,李有贵,张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472号原告:许秀芳,女,194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杜刚,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杜双成,男,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杨先明,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李有贵,男,193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张露,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远军,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许秀芳、杜刚、杜双成、杨先明、李有贵诉被告张露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许秀芳、杜刚、杜双成、杨先明、李有贵20**年6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秀芳、杜刚、杜双成、杨先明、李有贵撤回起诉。审判员 XX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