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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许秀芳、杜刚、杜双成、杨先明、李有贵与张露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芳,杜刚,杜双成,杨先明,李有贵,张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472号原告:许秀芳,女,194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杜刚,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杜双成,男,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杨先明,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李有贵,男,193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张露,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远军,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许秀芳、杜刚、杜双成、杨先明、李有贵诉被告张露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许秀芳、杜刚、杜双成、杨先明、李有贵20**年6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秀芳、杜刚、杜双成、杨先明、李有贵撤回起诉。审判员  XX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