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洋诉被告赵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赵宝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369号原告:王洋,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被告:赵宝强,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富源乡。原告王洋诉被告赵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洋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洋与被告赵宝强自行和解,王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洋负担。审判员 宫照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