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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5、李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202号原告:李某1,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子俊,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盈,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2,女,1945年3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某3,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某4,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某5,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