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6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程宗均与冉毅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宗均,冉毅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509号原告:程宗均,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邦荣,重庆市璧山区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毅忠,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程宗均与被告冉毅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宗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程宗均负担审判员 袁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肖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