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龚曼平、朱海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曼平,朱海艳,彭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718号申请执行人龚曼平,女,1964年1月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朱海艳,女,1978年6月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彭小平,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曼平与被执行人朱海艳、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本院到银行、工商、车辆管理、房产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仍有执行标的款109206元及利息、执行费1538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