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章义与章文、王庆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义,章文,王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章义,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章文,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王庆云,男,住安徽省枞阳县。章义与章文、王庆云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2)枞民一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章文、王庆云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章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722执恢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天一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