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山火炬开发区顺建钢材经营部与杨巧、李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火炬开发区顺建钢材经营部,杨巧,李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1680号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顺建钢材经营部,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头下陂头村牌坊北侧第6卡,组织机构代码L30726171。经营者:周彩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威,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巧,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李珺,女,1983年8月15��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顺建钢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顺建经营部)诉被告杨巧、李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建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巧、李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建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15年2月15日起,按照2850元/月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杨巧向原告购买钢材,双方约定,送货方式为原告送货到工地,指定送货地点为:中山市东升镇京珠花园大锦中心项目部。原告依约向被告杨巧交付了钢材,但是,被告杨巧却未依约支付货款,截至2015年2月15日,被告杨巧共欠原告货款190000元,有被告杨巧签署的欠条为证。被告杨巧还在欠条中承诺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2850元至还清之日。出具欠条后,被告杨巧却未依约支付利息,也未支付欠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杨巧拖欠原告货款190000元,依法应当支付给原告,承诺支付的利息依法也应支付给原告。被告李珺作为被告杨巧的配偶,依法应当对前述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原告顺建经营部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欠条;2.送货单;3.证明。被告杨巧、李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抗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杨巧向顺建经营部订购钢材等货物,顺建经营部按订购约定向杨巧指定的收货地点提供货物。顺建经营部提供的送货单,均载明了收货单位、名称、数量、单价及金额等,送货单上有杨巧及其员工的签名确认。2015年2月15日,杨巧向顺建经营部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杨巧欠顺建钢材经营部190000元,利息为每月2850元,利息每月结算一次,至还清欠款为止。另查明,杨巧与李珺于2011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因杨巧未按约定还款,顺建经营部追讨未果,遂于2017年1月20日诉至本院,主张上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顺建经营部主张杨巧拖欠其货款190000元提供了送货单、欠条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并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杨巧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对所拖欠的货款190000负有给付义务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给顺建经营部造成的损失。关于顺建经营部主张的利息,杨巧出具欠条承诺每月按2850元向顺建经营部支付利息,该约定尚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顺建经营部主张李珺对杨巧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杨巧尚欠顺建经营部的货款发生在杨巧、李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珺应当对杨巧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杨巧、李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均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巧、李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顺建钢材经营部支付货款19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5年2月15日起按照每月2850元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巧、李珺负担(该款由被告杨巧、李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顺建钢材经营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伟基审 判 员 石 慧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威阳杨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