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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赵昌渠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昌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61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昌渠,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追缴被执行人赵昌渠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16)闽0303刑初471号刑事判决缴纳罚金人民币8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起至5月期间,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赵昌渠在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闽0303执161号执行裁定,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并分别于2017年2月16日、17日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655元(该执行款已转为罚金)。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303刑初471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执行人赵昌渠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依法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方 丹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