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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玉华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玉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2号罪犯周玉华,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玉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革、张诚、陈敏斌出庭履行职务,湖南省娄底监狱指派工作人员伏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周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三个月至五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周玉华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玉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周玉华共获得奖励分15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玉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玉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