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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9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苗东升与雷景涵、李国红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东升,雷景涵,李国红,王耀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105民初9806号之一原告:苗东升,现住巴彦淖尔市。被告:雷景涵,住址内蒙古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宝,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红,住址山西省。被告:王耀武,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苗东升诉被告雷景涵、李国红、王耀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7日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苗东升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苗东升负担1025元,其余1025元退还原告苗东升。审判员云瑞生人民陪审员格日乐人民陪审员刘继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王欣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