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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于成波与姜艳艳、邱焕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成波,姜艳艳,邱焕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471号原告:于成波,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姜艳艳,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邱焕富,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波诉被告姜艳艳、邱焕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