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于成波与姜艳艳、邱焕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成波,姜艳艳,邱焕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471号原告:于成波,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姜艳艳,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邱焕富,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波诉被告姜艳艳、邱焕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