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执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足妹、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足妹,王斌,戴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745号申请执行人王足妹,女,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住址吉水县。被执行人戴金根,男,汉族,住址吉水县。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王足妹申请王斌、戴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斌、戴金根支付申请人王足妹借款30000元,承担诉讼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吉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30000元、承担诉讼费1650元、保全费1270、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人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晧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邹训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彭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