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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易宏梅拘留决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黔2324执209号被拘留人易宏梅,女,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本院执行何德贵申请执行何进、陈龙斌、易宏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易宏梅拒不履行(2016)黔2324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易宏梅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明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谭国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