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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厦门惠龙集团有限公司与梁军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惠龙集团有限公司,梁军忠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40号之一原告:厦门惠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艾细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昆喆,男,1980年2月24日,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女,1985年11月29日,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梁军忠,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静华,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惠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军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惠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厦门惠龙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惠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惠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玉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