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5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航与金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航,金玉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526号原告:张航,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杰,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金玉美,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张航与被告金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张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玉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张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航负担。审 判 员 杨丽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