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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凤歧与刘玉珍、刘丽华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199号原告:刘凤歧,男,194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珍,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刘丽华,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刘春华,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刘丽丽,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原告刘凤岐与被告刘玉珍、刘丽华、刘春华、刘丽丽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刘凤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凤岐撤诉。案件受理费2294元,邮寄送达费100元,计2394元(原告已预交),由刘凤岐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新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