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永刚与贾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刚,贾亮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847号原告:陈永刚,男,1983年5月13日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贾亮,男,年龄不详,现住平定县。原告陈永刚与被告贾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立案。原告陈永刚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陈永刚负担。审判员 贾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