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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永刚与贾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刚,贾亮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847号原告:陈永刚,男,1983年5月13日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贾亮,男,年龄不详,现住平定县。原告陈永刚与被告贾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立案。原告陈永刚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陈永刚负担。审判员  贾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