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81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9日,住址河南省社旗县。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51年1月17日,住址河南省社旗县。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贾应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石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