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何党复、韦勇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党复,韦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何党复,男,1974年生,汉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韦勇刚,男,1977年生,汉族,住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韦勇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勇刚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勇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勇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勇刚设在柳城农村合作银行凤山支行账号为26XXXXXXXXXXXX00内的存款7200元至柳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敏华二0一七年六月九书记员 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