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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三核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三核贸易有限公司(SHANGHAISANHETRADINGCO.,LIMITED),住所地HONGKONG。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司董事:刘云安。被执行人: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周文洁,公司董事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3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一、被申请人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上海三核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39,009.64欧元,支付时应抵扣申请人上海三核贸易有限公司尚未向被申请人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人民币358,503.60元及银行利息人民币450,000元(汇率按被申请人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欧元中间价计算);二、被申请人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上海三核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共计78,331.23欧元。三、被申请人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上海三核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6月1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解除被申请人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助执行义务之日起至被申请人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以上述裁决主文第一项中抵扣完毕的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四、被申请人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上海三核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6,056元。本院依据该裁决书向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163,356.78元和本案执行费68,216.78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清偿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履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366号裁决书。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31,573.5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春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强制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