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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杨敬萍;甘肃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敬萍,甘肃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160号原告: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梁志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红,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敬萍,住甘肃省兰州市。第三人:甘肃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雷养平,该公司经理。原告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敬萍、第三人甘肃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沛璐????????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