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杨敬萍;甘肃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敬萍,甘肃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160号原告: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梁志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红,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敬萍,住甘肃省兰州市。第三人:甘肃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雷养平,该公司经理。原告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敬萍、第三人甘肃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沛璐????????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