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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桑国、甲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桑国,甲梅,阿都,宝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8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住所地景洪市宣慰大道100号。主要负责人:方国庆,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岩说,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洪市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桑国,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哈尼族,住景洪市,被告:甲梅,女,1987年9月2日出生,哈尼族,住景洪市,被告:阿都,男,1959年2月6日出生,哈尼族,住景洪市,被告:宝三,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哈尼族,住景洪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被告桑国、甲梅、阿都、宝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的申请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28元,减半收取计266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负担。审判员  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岩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