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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史俊国与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俊国,王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324号原告史俊国,男,195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长春市九台区。被告王云峰,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址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史俊国与被告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云峰与史春燕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7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11年7月28日在被告王云峰与史春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盖房屋,从原告处借款45000元,双方在离婚时对此债务约定由被告王云峰偿还,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故来院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史俊国未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找到被告为其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史俊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原告史俊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