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799号原告:赵某,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城北街道办前赵家庄村107号。被告:候某,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盛地村428号。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共同生育的儿子候前宝某,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候前宝。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生育孩子后,经常发生争吵,对原告拳打脚踢。2017年3月离家之后,再没有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未答辩。当事人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候前宝。2016年3月原告离家,分居4个月后回家。2017年2月产生矛盾再次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相识,自由恋爱,婚前了解较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感情也较好,之后虽然发生矛盾,2017年2月开始分居,但分居时间短,未达二年以上,感情未彻底破裂,且双方育有一子,孩子年龄尚幼,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应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祁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