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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强诉被告陈希正、陈希刚、水富金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光明民间借贷纠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陈希正,陈希刚,水富金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528号原告:张志强,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希正,男,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陈希刚,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水富金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29148-5,住所地向家坝镇人民东路金沙明珠商贸城A幢6楼。法定代表人:金光明。被告:金光明,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陈希正、陈希刚、水富金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原告张志强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9400元。原告张志强在指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春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 戈 来源:百度搜索“”